(1)行为人在诈骗过程中,利用伪造的信用卡或以虚假身份证明获得的信用卡,或者利用已失效、作废的信用卡,亦或是冒用他人合法信用卡进行违法活动,如果涉案金额大于等于人民币五千元;
(2)同时满足行为人为恶意透支情况下,若透支金额高达人民币一万元以上。
值得注意的是,本条文中所述“恶意透支”即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出规定的额度或定期透支限额,且在发卡银行接连两次催收后三个月内仍未归还的情形。
在此类案件中,若恶意透支人民币一万元至十万元之间,行为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全额清偿透支款项以及利息,且情节显著轻微,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依法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