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中情节相对轻微的种类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由于义愤引发的杀人犯罪,一般表现为被害人的行为已到了令人无法接受的地步,被告人擅自处决其生命,往往出现在父母对不义之子实施此类行为的场合;
(3)由于激情导致的杀人行为,这主要指原本并无任何杀人意图,然而在被害人的刺激性言行的激发下,行为人丧失理智,从而失手将他人杀死,这里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必须明确是被害人自身存在严重过错才触发了行为人的情绪极度波动;
第二,行为人在精神上遭受到强烈冲击,短时间内陷入混乱,其本身的辨识能力与自我控制力都变得薄弱或消失;
第三,只有在愤怒的精神状态下突然发生的杀人行为才能归入这一范畴。
(4)受委托杀人,即在被害人的请求和自觉自愿的前提下给予协助,使其实现自杀目的;
(5)协助他人自杀的杀人行为;
(6)父母因无力抚养孩子、考虑颜面等原因将亲生婴儿杀害的案例,这种情况虽然主观动机并不算太过恶劣,但若因性别歧视等因素发现胎儿是女婴,便加以溺杀,那么这种主观动机极其恶劣,就不可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轻微状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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