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非法占用,乃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期间,虽然从客观角度来看,的确存在对财务资源的实际非法掌控情况;
然而在主观意识层面,却企图借助于危害行为来实现对财物资源的实际非法操控目的,而此种意图并不要求行为人对财务资源实现永久性的掌控。
非法占有的涵义还涵盖了未经法律许可的情形下对财物进行的占据,例如侵占、抢夺、私分、截流回扣、贪污受贿、欺诈获取等非法手段对公有或私有财产的占有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四个条件必须得到全面满足,方能够被确认为非法占有。
同时,无论行为人是出于善意抑或是恶意的动机,原则上都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应当将其所非法占据的财物归还给原所有者。《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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