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有一方并不愿意同意解除婚姻关系,而另一方则可选择向法院提交离婚申诉请求,启动离婚诉讼程序;
然而,假如首次提出离婚申诉后,对方坚持不肯接受离婚的决定,并且在此过程中未出现因夫妻情感破裂而必须依法终止婚姻的法定情形时,法院通常并不会轻易地做出离婚判决的裁决。
司法实践当中存在着这样的惯例,即在无特定法律规定的离婚申诉案件中,如果对方坚决反对离婚,这常常成为法官拒绝判决离婚的一项主要理由。
在庭审现场,对方经常主张他们仍深深地牵挂这段夫妻之情,期望能持续共度美好的时光,面对这种情况,法官通常倾向于给予被告一次重新考虑和选择的机会,寄望双方都能更加珍视彼此间的爱情纽带,维护和睦的家庭关系,因此通常采取判决驳回申诉的决策。
不过,我们并不能将首次起诉绝对化地视为无法获得离婚判决的境况。
实际上,在确实充分的证据支持下,在第一次的起诉案件中,只要能证实已达到了“夫妻情感确已破裂”的程度,法院同样有权做出离婚判决的裁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
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