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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浙江 - 上虞
劳动者按限定辞工,不应予扣发薪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限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按此限定辞工是合法的,并不需要用人单位准许,时间一到能够去职。不过劳动者要留存好按限定辞工的证据。如果用人单位因此扣发薪水,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能够再要回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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