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8年1月与单位订立了3年劳动合同,2010年12月31号到时,我不愿再签,请问可否有赔偿金,可否有年终奖,要提前几天给单位说

湖南 - 怀化 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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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法务

地区:湖南 - 怀化

我于2008年1月与单位订立了3年劳动合同,2010年12月31号到时,我不愿再签,请问可否有赔偿金,可否有年终奖,要提前几天给单位说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计量: 经济赔偿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2年支付一个月薪水的准则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2年的,按2年计量;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薪水的经济赔偿。   劳动者月薪水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工人月平均薪水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赔偿的准则按工人月平均薪水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赔偿的年限最高不超出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薪水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薪水。

2018-12-30 02:26: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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