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增加协议里限定我在合同期内不得以任何借口提议解除劳动合同、不得辞工或自动去职,我需要承受违约职责,赔偿单位合同存续期间公司应发薪水总额减去当地当期最低薪水总额,这样可否合法?

浙江 - 丽水 工资福利
1位律师回复

诉讼指导顾问

地区:浙江 - 丽水

在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增加协议里限定我在合同期内不得以任何借口提议解除劳动合同、不得辞工或自动去职,我需要承受违约职责,赔偿单位合同存续期间公司应发薪水总额减去当地当期最低薪水总额,这样可否合法?

终止劳动合同的借口:比如劳动合同满,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有一方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险;劳动者丧命;单位破产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丧命,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丧命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注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限定的其他情形。

2018-12-25 16:36:00 回复
查看更多
其他人都在看:
丽水律师 劳动纠纷律师 北京劳动纠纷律师 更多律师>
律图网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问题#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图网律师#

想获取更多劳动纠纷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