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被告方为货车师傅,B为原告是收购方C为某公司经理,被告未返还。故原告认为被告以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108条向法院诉讼而事实上借条根本不是什么生意垫支,因被告短缺资本做本钱,故由原告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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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就被告,是民事诉讼案件在范围管辖的原则,即被告在哪个法院辖区,原告就应当到哪个法院诉讼,案件就归该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样做有利于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节约诉讼成本、缩短诉讼周期,也有利于最终的执行。

2018-10-01 17:07: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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