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50岁,无固定时限劳动合同,公司有权辞掉,并分文不付。请问,公司有权这么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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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的,单位隶属违法解除合同,劳动者能够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经济赔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2年支付一个月薪水的准则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2年的,按2年计量;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薪水的经济赔偿。经济赔偿金是赔偿金的二倍。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取要求的;  
(二)严重违背用人单位的规章规则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导致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导致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议,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限定的情形招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职责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赔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2年支付一个月薪水的准则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2年的,按2年计量;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薪水的经济赔偿。  劳动者月薪水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工人月平均薪水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赔偿的准则按工人月平均薪水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赔偿的年限最高不超出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薪水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薪水。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背本法限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限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背本法限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限定的经济赔偿准则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018-09-30 09:34: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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