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限定员工辞工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本公司有一名员工,但单位还未招到接替此职位的人,此员工要求立马辞工,如果是这样单位可要求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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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名员工应当依法在8月23日工作交接完后去职。如果单位未找到接替的人,导致员工不能交接工作的情况下看了你所说的情况,员工是有权在满三十天后去职的。如果员工不满三十天就离开,给用人单位导致损失的话,在实践的经过当中,公司要求赔偿在举证方面存在难度,通常来说,用人单位是有权要求赔偿的。但是:
1、扣发当月薪水。
2、不开具去职证明,不配合其解决社保转移,用人单位能够要求员工做满三十天才去职,如果员工要强制离开的话,单位能够采取的措施有

2018-09-30 07:42: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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