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说公房屋权单位将公房屋权出售给有承租权以外的,受保护,法院不能干预该售房做法

湖南 - 郴州 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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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谈判法务

地区:湖南 - 郴州

公房租赁合本质上并非民事合同,而是公房管理单位为实施管理需要签订的具有强烈行政管理色彩的权利凭证。公有住房一经分配并签订租赁合同使用权便归于承租人,其核心法律意义在于明确公房管理(产权)单位和使用人之间对公房维护、管理、运营成本负担等权利义务关系,公示公房使用权人和使用权标的,虽名为公房租赁合同,实则为权利凭证。公房租赁合同发生于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特定主体之间,内容多采用格式,具有不可议定性,且无固定使用时限;使用权时限通常及于公房的全部使用寿命;在变换承租人时,公房管理单位有审核决定管理权。为保证公房正常运营,公房管理单位负有实施维护管理职责,公房福利性特点决定使用权人必须承受公房低成本运营所产生的花费。

2018-08-14 17:06: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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