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合同法的限定,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方 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本领的情况下,可暂时中止履行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要求如下: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欠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二)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隶属异时履行。异时履行是指 两方履行存在的时间步骤,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
(三)先履行方搜索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履行本领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它包括三个要素: 1.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本领。根据我国合同法的限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本领的原由有:
①财产显形减少。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本以逃避债务;
②丧失商业信誉;
③提供劳动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本领;
④给付特定物 的债务中,该特定物丧失。 2.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本领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 3.先履行方对事实负有举证职责。先履行方主张不安抗辩权, 必须有另一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本领的确切证据,而不能凭自己 的主观猜测。否则,将会因私行中止合同履行而承受违约职责,从而 使自己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2018-03-30 22:49:4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