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伙事务中时常出现这样的情况,设立合伙事务的一方,因不愿意参与合伙事务的管理或因不愿意承受合伙经营风险,为保证要回投资获到固定的利润而与他人签订这样的“保底分成”协议。你与张某的合伙协议就是“保底分成”协议,这个协议你不承受经营债务,隶属特殊的有限合伙。 我国法律限定,个人合伙是二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本、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有劳动。所以“保底分成”性质的协议,在发生合伙纷争时往往被确认无效,我国法律不认同有限合伙。你作为给钱人的“每年返利1万元”的商定是无效的,不能依这一商定要求张某给付。
2018-03-28 13:07:1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