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意外替名录假口供自首了,要怎样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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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限定,公安机关解决刑事案件不能以当事人的口供为准,要通过办案人员调查研究,获到具体的证据,才能确定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具体职责。
1、《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限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流程,搜罗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胁迫、引诱、欺骗以及其他违法方法搜罗证据,不得逼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2、《公安机关解决刑事案件流程限定》第八条公安机关解决刑事案件,应当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和以胁迫、引诱、欺骗以及其他违法方法搜罗证据,不得逼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3、《交通意外处置流程限定》第二十三条交通警察应当对意外现场进行调查,做好下列工作:
(一)勘查意外现场,查明意外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间关系和意外发生时的天气情况;
(二)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手续(三)寻找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四)其他调查工作。第三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现场调查认为不隶属道路交通意外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告知当事人处置途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经过中,发现当事人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解决刑事案件流程限定》立案侦查。发现当事人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移送不影响意外的调查和处置。

2018-01-24 05:37: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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