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有商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商定的劳动者本人所任职位(职位)相对应的薪水准则确定。集体合同(薪水集体协议)确定的准则高于劳动合同商定准则的,按集体合同(薪水集体协议)准则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商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工人代表通过薪水集体商量确定,商量结果应签订薪水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商定的,假期薪水的计量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任职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薪水的70%确定。按以上原则计量的假期薪水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限定的最低薪水准则。法律、法规另有限定的,从其限定。如有需要,请电联或预约面谈
2017-10-26 14:11:1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