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48小时如何界定方法是什么

辽宁 - 抚顺 工伤纠纷
1位律师回复

津南区答疑法务

地区:辽宁 - 抚顺

工伤认定48小时期限的相关规定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都属于工伤,这里的48小时之内是硬指标,如果抢救的时间已经超过48个小时,或者当事人只是在超过48个小时之后才去世的,按照法律规定就不属于工伤。

相关法律规定:

1、《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2、《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2021-04-10 21:13:02 回复
查看更多
其他人都在看:
抚顺律师 工伤赔偿律师 徐州工伤赔偿律师 更多律师>

想获取更多工伤赔偿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