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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诉讼法务
地区:河南 - 商丘
在《劳动合同法》中没有临时工这一说法,也没有正式工这一称谓。在《劳动法》中也无。这两种区分是过去国企相当多并在国民经济中占主导地位的时候的产物,因习惯被沿袭下来的称谓,现行在法律上统称为劳动合同工,自然不存在差别问题。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用工单位在事实上仅以工资进行区分,而劳动合同中的工资数额又是分别确定的,法律上不会认为是二者的区分,因为都是劳动合同工不等于每个人的工资都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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