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解除劳动合同后,有什么补偿?

浙江 - 台州 工伤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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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浙江 - 台州

停工留薪期满至劳动关系解除之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仍然存在法律上的劳动关系,但是,劳动者未提供劳务,用人单位也不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实际处在劳动关系中止的状态。此种情况下,劳动者可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需要寻找相关的法律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伤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因此,对于五到六级伤残,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按月发放伤残津贴。而对于七到十级伤残,并未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此作出规定,因此用人单位无需支付报酬。但是当存在相应地方性法规时,应当予以适用。

2021-03-15 06:22: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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