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国家重点保护物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

重庆 - 江津区 刑事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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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重庆 - 江津区

1、客体要件。

国家正常对外贸易管理秩序和国家关于进出口货物、物品的禁止性管理规定。

2、客观要件。

明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而希望或放任违法结果的发生。

3、主体要件。

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明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而希望或放任违法结果的发生。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的主观故意,根据立法原意,是要从严打击该类犯罪,因此只要明知是走私,无论其主观上是否明知该类货物、物品是被国家所禁止进出口,均可认定其具备本罪的主观故意要件(对走私对象发生错误认识,不影响本罪构成,可在量刑上体现不同)。但应排除以下情况:由于国家在一定条件下,允许特定企业在取得批准后,在特定时期可以进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该种情况下如只是偷逃应缴税款的,可按偷税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2020-12-07 09:39: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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