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里面的一个建筑项目发包给了一个包工头,这个包工头是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那么现在包工头没有发放工资给建筑工人的话,我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山西 - 阳泉 工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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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答疑法律助手

地区:山西 - 阳泉


1、建筑业企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2、建筑业企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3、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4、如果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5、如果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工程依法发包、分包给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则不用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6、法律依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

2020-06-29 23:58: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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