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入住的小区至今仍有许多空置商品房没有交易出去,也有一部分可能被开发商质押给了银行,但是物业管理公司已经入驻并开始为业主提供服务并收取物业费,其中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房屋,物业服务费应该由谁负责交纳?

广东 - 深圳 房屋买卖
1位律师回复

交通肇事调解法务

地区:广东 - 深圳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是指按照正常程序建设单位尚未出售或尚未通知业主收房,或由于商品房出售人原因致使房屋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等情况下,因买受人并未购买或(非自身原因所致)未收房而并未享受物业服务,故在此前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但这并不意味着买受人可以利用这样的规定而故意拖延收房。一般情况下,若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房的,以出卖人书面通知收房的日期为房屋交付日,此后物业服务费由买受人承担,相关风险也转由买受人承担。新版的《浙江省示范文本》第十二条对买受人原因导致房屋未能按期交付的,还可约定买受人的违约责任。故,买受人万不可以为只要拖延收房就可迟交物业费

2020-06-15 22:18:36 回复
查看更多
其他人都在看:
深圳律师 房产纠纷律师 徐州房产纠纷律师 更多律师>

想获取更多房产纠纷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