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姐最近入职一家大型企业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入职手续时,用人单位要求姐姐签订一份保密协议书,其中竞业限制条款规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不能到同行业公司就职,这么约定合理吗?

湖北 - 十堰 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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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说法

地区:湖北 - 十堰

您好,这是合理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020-05-08 03:23: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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