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入职时公司从我第一个月的工资中扣除了1000元作为押金,说是不干了后可以退还,现在我有急事不能在继续工作提出了辞职,公司以我的劳动合同未到期属于违约扣除了我的工资还扣了我的押金不给,请问公司这么做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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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押金不属于违约金部分,则应当退还押金;
2、但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情况下,则守约方可以要求没收押金以增加违约金数额;
3、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 【损害赔偿的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020-04-26 06:44: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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