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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广东 - 中山
您好,问题中的两次交易,钱某的行为性质不同。第一次交易,李某与钱某之间系委托代理关系,钱某是在李某授权的前提下实施的代理行为,该代理行为的后果应由被代理人李某承担。第二次交易,钱某并没有得到李某的授权,属无代理权的民事法律行为,事后亦未得到李某的追认,其后果应由钱某自行承担。因此,钱某应对第二次交易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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