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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昊律师
13910813902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北京
依照我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可以行使撤销权。《合同法》第74条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得行使撤销权。本案中,被告在无偿赠与房屋之时,明知其对原告的债务已经到期,但其不仅不及时还款,而且还无偿赠与该房屋,主观存在恶意,可以能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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