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从该法律条文可理解为,使用假币,是将假币作为真币而使用。既可以是以外表合法的方式使用假币,如购买商品、兑换另一货币、存入银行、赠与他人,或者将假币用于交纳罚金或者罚款等,也可以是以非法的方式使用货币,如将假币用于赌博。此外,将假币交付给不知情的他人使用的,以及向ATM机中存入假币以取得真币的,均成立使用假币罪。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作了明确规定: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因此,该案蒋某的行为已构成使用假币罪,且已达到“数额较大”的定罪量刑标准。
2019-05-20 15:10:1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