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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优选法务
地区:湖北 - 黄冈
法律依据:《保证法》第八十九条【定金及其法律效力】当事人能够商定一方向另一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要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商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商定的债务的,应当两倍返还定金。第九十条【定金的成立】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商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商定托付定金的时限。定金合同从事实上托付定金之日起奏效。第九十一条【定金的数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商定,但不得超出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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