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7月份中旬来工作的,在2018的1月份想辞工,然后我提前1个月申请辞工了,发年终奖的时候我还无走,那样能够拿得到年终奖吗?

西藏 - 日喀则 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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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西藏 - 日喀则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限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按此限定辞工是合法的,并不需要用人单位准许,时间一到能够去职。不过劳动者要留存好按限定辞工的证据。如果用人单位因此扣发薪水,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能够再要回薪水。

2019-04-12 17:17: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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