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是一名在校实习生,该公司隶属个人雇主挂名。上级主管要求他们再次招到人后办完交接手续才可去职。就是食言不让走,请问该走什么样的流程

福建 - 三明 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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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法务

地区:福建 - 三明

能够提前一个月递交辞工报告,到时后可自行离开,如用人单位拒不付薪水可申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逼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规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情形下,劳动者自动去职的做法属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限定解除劳动关系,能够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限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期满之日既可自动去职。递交辞工(要有书面证明,带时间的,就是通常意义上的辞工信)申请即可,自己肯定要留底,要有雇主的签字证明,或者带时间的电子邮件也能够做证明。不需要主管准许的,只要书面通知到位即可,时间到就能够离开,公司要结算工作、不能以此为因扣薪水。如果公司有违背,员工能够到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2019-04-06 19:33: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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