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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借款合同(样式二)

委托贷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受托方:

借款方:

应借款方请求,    (简称委托方)同意委托受托方利用委托方的自有资金向借款方发放人民币贷款。借款方与受托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

一、借款方承认受托方代理人法律地位。

二、本贷款为委托贷款。受托方受委托方的全权委托与借款方办理有关贷款的手续。

三、贷款用途:此项贷款只限用于     ,不得挪作他用。

四、贷款金额:委托方委托受托方向借款方提供人民币贷款     

五、贷款利率:此项贷款按年利率 %计收利息。

六、贷款期限:此项贷款自借款方提款之日起,至    止,共计  天。如借款方在经委托方同意之后提前归还此项贷款,则按实际用款天数和用款余额计收利息。

八、贷款偿还:本贷款的本息按期由借款方汇入委托方/受托方账户(开户行   账号       )。

九、保证条款:

1.本贷款由      出具以委托方/受托方为受益人的号码为的银行承兑汇票;

2.本贷款由      出具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担保函。当借款方不能履行合同时,由担保人连带承担偿还贷款本息(包括对逾期部分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的罚息)及有关费用的责任。

十、贷款管理:在合同有效期内,受托方有权检查、监督本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等情况。借款方应及时提供有关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十一、违约责任和处理:

1.如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受托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对违约使用部分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的罚息。

2.如借款方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受托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从贷款到期日起,在原利率基础上对逾期部分加收  %的罚息。

3.如借款方不能按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受托方有权向担保人追索应收的贷款本息和费用。

4.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他

1.与本协议有关的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协议、担保函(银行承兑汇票)和当事人双方同意修改的贷款协议有关补充条款,均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受托方、借款方、担保单位各执一份。副本数量不限。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全部款项偿清之日终止。

借款方:(公章)    受托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委托贷借款合同(样式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