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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事实婚姻受保护吗?

甘* 云南-文山 同居咨询 2020.02.16 14:36:22 325人阅读

大姨这些年一直和一个男的住在一起,还给人家生了一个孩子,不过我们家里人知道对方是有老婆的,现在准备分手了,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事实婚姻受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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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保护,事实婚姻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是在1994年2月1日(不含2月1日当天)之前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该日期之后,男女双方必须办理结婚登记,才能确立夫妻关系。
(2)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必须都已经符合《婚姻法》关于结婚条件的要求,即,
1、双方自愿结婚;
2、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3、都没有配偶;
4、不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5、没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

2020-02-16 14:44: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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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周围人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在我国,目前审判实践中的态度是:有条件地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承认事实婚姻。尽管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如果经过确认,法律上将事实婚姻视为一种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予以保护。

2020-02-16 14:37: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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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广义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狭义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94年以后的,不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
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到人民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法律意见】
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广义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狭义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94年以后的,不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
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到人民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你好,1994年2月1日以后没有领结婚证的就不受法律保护了,你有什么纠纷,可以电话或微信联系, 以便针对你的问题给你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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