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不一样,承担法律责任享受权利等都不一样。一个是合伙企业(由合伙企业法规定),一个是几个自然人。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显然没有提到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的采购是否应适用政府采购法,是我国制定政府采购法时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从世界范围来看,由于国有企业的采购资金来源的公共性,发达国家的政府采购法以及国际政府采购立法都将国有企业作为政府采购主体,国有企业的采购要按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程序进行;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由于迫于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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