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在医院从事放射技师工作,属于临时聘用人员,劳动合同只约定了工资,但是我们这个放射人员国家有设定一个放射津贴,因为有辐射,我们每年会体检用于职业病防治,目前我能找到的依据就是2004年国人部发〔2004〕27号《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二类按7元一个工作日发放放射津贴,不过我们医院的放射津贴为200元一个月,看了我同事的工资条,同工同科室同职称但是有编制的同事每个月是可以领取这200元的放射津贴的,我没有,在职期间我口头书面都申请过,医院一直推脱说开会研究,一直到现在没个说法,我是不是可以就岗位津贴部分申请补发我在职10多个月的放射津贴,我这个想法有依据吗?需要保留收集什么证据?协商不行劳动仲裁有把握吗?工资我没有异义
你好,这个也属于工资的一部分,按照劳动法,单位是不能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你可以先和单位进行协商,协商不成你可以申请个劳动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权,我建议你聘请相关专业律师,具体情况你可以来电进一步跟我详细描述一下,希望能够保护你最大的权益。
2020-01-03 10:59:10 回复
标准没有统一,国家有关规定如下:
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后每年体检一次,体检费用由个课题组自理。
2.同位素管理员将为所有放射工作人员建立个人健康档案,详细记录历次医学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在其脱离放射工作后继续保存20年。
3.确诊已怀孕或在哺乳期内的工作人员或使用者应停止同位素操作。
4.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临时调离可继续享受津贴,但不超过三个月,正式调离放射工作者,可继续享受津贴一个月,从第二个月起停发。
5.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享受保健休假2周,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保健休假。
6.凡接受个人剂量监测的放射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必须佩带个人剂量仪。监测费用自理。据卫生部《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放射人员的保健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休假,应根据照射剂量的大小与工龄长短,每年除其他休假外,可享受保健休假2至4周。从事放射工作25年以上的在职者,每年由所在单位安排利用休假时间享受2至4周的疗养待遇。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休假、住院检查或患病治疗期照常享受保健津贴,医疗费用分别由公费医疗、劳保医疗或所在单位支付,在生活方面所在单位应给予适当照顾。长期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因患病不能胜任现职工作的,经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组织或机构诊断确认后,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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