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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与挂牌的土的价格不符,土地挂牌价格高出协议价300%以上,差额政府予以返还?

177****3583 广东-东莞 合同订立咨询 2015.04.16 19:33:41 2381人阅读

在以往的政府出让土地都是与企业制定协议价,协议与挂牌的土的价格不符,土地挂牌价格高出协议价300%以上,差额政府予以返还,这样的行为违背法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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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是土地公开出让的重要方式,其程序如下:
一、发布挂牌公告,出让人至少在挂牌开始日前20天发布挂牌公告,公布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挂牌时间、地点。
二、出示挂牌文件,在挂牌公告规定时间内出示挂牌文件,并组织现场踏勘。
三、受理竞买申请,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竞买人持竞买申请书、营业执照副本、房地产开发资质证明(另有规定除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竞买申请,并缴纳竞买保证金。
四、审查挂牌资格,根据挂牌文件要求,对竞买人的开发资质、诚信纪录等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通知其参加挂牌活动。
五、挂牌,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时间和交易场所,出让人将宗地的地块情况、最新报价情况等信息挂牌公告,并不断接受新的报价、更新显示挂牌报价。
六、揭牌,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截止时间确定竞买人,竞得人与出让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同时缴纳定金。
七、公布成交结果,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让人将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并退还竞买保证金。
八、签订出让合同,竞得人应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2020-12-16 21:49: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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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你说明你的具体情况和详细诉求才能方便律师进行解答

2015-04-17 16:59:57 回复

“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进行挂牌拍卖”分三步走:第 一、集体土地被国家征用,这叫征地。国家会给予相应补偿。补偿费分三部分:原来是耕地的,有青苗补偿费、耕地补偿等农民对于农田的前期投入和庄稼收获的损失,要评估的;劳动力安置的补偿,农民没地了,有劳动能力的和丧失劳动力的农民都要妥善安置;拆房的补偿。若被征的地上盖有房屋(农舍、抽水机房、仓库等生产资料),农民要搬迁,政府要给予房屋或等值的货币。这部分称为征地费用,由国家出(地方政府出面)。与挂牌拍卖土地所得货币量无关。具体量多少,每个地方都有不同的标准,但其包含的内容则大同小异。第 二、操作完第一步后,土地性质由集体的变性为国有土地了,作为国土储备。在需要的时候,国家拿出派用场:或者划拨造公共设施例如建高速公路、修机场,军用基地。或转为商业用途,如造工业开发区、住宅小区、商场、写字楼。这种用途是通过市场拍卖进行的。在这之前,还要有规划。拍卖所得者要为此付土地出让金,与政府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中会明确该土地价是按“生地”来计算的还是按“熟地”价来计算。涉及到开发商要否给农民一块补偿。熟地就不需出了。拍卖土地所得,各级政府按规定分成。例如乡镇一级政府得50%,县政府财政得30%,其余给省政府。第 三、开发商办完拿地手续后进入前期开发。总而言之一句话,拍地所得与征地补偿是收支两条线,不挂钩的。

答:在事实上工作中,土地出让金往往不是一次性支付,土地使用权证也未必在土地出让金支付后立即获到,这就引发生该土地出让金怎样核算的问题。通常来说,土地出让金的核算可按以下三种情况分别做出处置:一土地出让金未支付完毕,土地使用权证已经获到。这时,事实上上土地使用年限已经确定,尚未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能够理解为欠付款,因此,可按土地使用权总价金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总价与已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之间的差额部分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同时,土地成本按土地使用证上的使用时限作分期摊销。二土地出让金已支付完毕,土地使用权证尚未获到。因土地出让金已全部结清,所以列入无形资产后,不会再变动(除了摊销),但土地使用权证未获到,土地表积有时可能会与土地使用权证有出入。而资产是指由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为公司拥有或者控制并能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土地出让金既然已列作无形资产,应当按肯定的方法(通常是直线法)予以摊销。摊销年限能够按土地出让合同上限定的年限确定。届时,土地表积按照事实上进行调整。三土地出让金未支付完毕,土地使用权证尚未获到。对此,有两种处置方式,其
一,既然权证未获到,土地使用年限不能确定,款项亦未支付完毕,可作挂账处置其
二,虽然权证未获到,但土地使用权已享用,比照在建工程已完工托付使用,但尚未解决竣工决算手续的会计处置,应当暂估入账,并按暂估入账数及暂估的使用年限开始摊销,待权证获到后,再在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内作调整。这样处置,比较符合会计的真实性原则和稳健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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