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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谈恋爱的名义先后重我这里骗了5000多

ask****625 河南-洛阳 债务追讨咨询 2019.11.22 12:17:33 305人阅读

以谈恋爱的名义先后重我这里骗了5000多元? 你好,有对方的身份信息吗?如果有对方的信息,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对方还款 有的,我给你说一下具体情况,一开始她失恋了,成天睡不好还喝的烂醉,身上也没钱了,就像我借钱,我想想怪可怜就借给她二百,后来就问我喜不喜欢她然后说可以谈恋爱,我说可以,以后她就一直找我拿钱,还说要和家里人说和我订婚,我也没啥问题,后来就开始放我鸽子,答应好的事儿一件也没做到,还一直问我要钱,最后我感觉不对劲,她还问我要钱,我说可以但是得和我发生关系,不然这样成天在外面跑一而再再而三的敷衍我,我也担心,她答应了,结果来了之后死活不让我碰,我就感觉她根本不喜欢我,说的都是假的然后和她分手要回我的钱,她不还,还说我属于涉黄,我就问问她这是不是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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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河南-郑州 咨询解答:208228条

您好,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据转账凭证及时起诉解决。如果没有直接证据建议及时委托律师介入收集证据起诉解决。

2019-11-22 16:00:38 回复
地区:河南-郑州 咨询解答:172611条

你好,根据你描述的情况看,这是不构成诈骗的,建议走民事诉讼

2019-11-22 17:12:34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是否属于诈骗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得出结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2、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3000元为起点。

有欠条或者借据(借条)的话,落实好对方的电话、年龄、住址以后,可以直接写诉状向法院起诉(可找律师代写,如需要帮助可以联系我),没有的话需要补充其他有效证据如转账记录、微信、短信记录、电话录音,并分析能作为证据使用后再写诉状向法院起诉。解答满意可以好评。其中如果是涉及到民间借贷或者借款,没有借据,单有转账凭证之类的话,还需要进一步分析,是否有胜诉的希望,再起诉。


一、以恋爱婚恋为手段骗取财物李某女与A离异,后化名“李丽”与男青年B相识,李丽隐瞒自己临时工的真实身份,谎称自己是某中学数学教师与徐谈恋爱。7月,双方在徐家同居生活。同年10月,李丽谎称单位福利分房需交房款,骗得徐家人民币3.5万元12月,李丽又以帮助B调动工作需交调动工龄费为由,骗得徐家人民币10000元。8月,李丽以怀孕需交学校保证金为由,骗得徐家人民币8000元。李丽骗得现金后,每月以工资的名义分期给付徐家人民币5000元李丽自己购买物品券谎称学校发的福利,让B领回物品以及为B和其父母购买衣物用去人民币3000余元。此后,因李丽的谎言不能兑现,引起徐家怀疑,李丽遂携带骗得余款出走。
二、行为人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刑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当下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根据刑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组织或者利用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但不成立诈骗罪详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10月14日《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监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最新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起点。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刑法第2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本案中,李丽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故意,客观上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了徐家的钱财,李丽的行为构成诈骗罪。1诈骗罪是一种故意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李丽与B相识后,便隐瞒自己临时工的真实身份与徐同居后,多次虚构事实骗取徐家的钱财,李丽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故意。2李丽每次诈骗得逞后,均先后以工资的名义给付徐家生活费以及购买物品给徐家,其目的是为了骗取更多的钱财。3李丽与B是一种非法同居关系,这种关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具有不稳定性,随时都有可能解除。李丽与B及其家人亦不是家庭成员之间的诈骗问题。恰恰相反,李丽在自己的诺言即将败露时,携带赃款逃跑。故此,对李丽所骗B的钱财,除有证据证实李丽将骗得的钱财用于徐家外,其余部分应视为李丽非法占有,对李丽应以诈骗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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