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同学最近被叫去打架了,因为他的一个室友在学校被人欺负了,他室友实在是气不过,就给叫他去帮忙打架了,他就去了,但是因为下手太重打伤人了,那个如何审理故意伤害共同犯罪 吗?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二人以上共同对一个人实施暴力打击,结果被害人被打成轻伤或者重伤,但经过公安机关下大力气侦查,根本无法查明究竟是哪一个人的行为直接造成的伤害。对此,怎样处理,在司法机关中出现不同主张。有的主张,对各被告人按故意伤害罪的共犯处理;有的则主张,既然无法查明伤害是何人造成的,就没有根据将此伤害结果归罪于任何人,法院不能受理此案。笔者认为,后一种意见是不正确的。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规则,要求认定犯罪,必须做到“证据确实、充分”,这是完全正确的和必要的。问题在于对哪些事实必须达到上述需求。对于故意伤害罪来说,行为人是否对他人实施了伤害行为,有无伤害的故意,伤害结果与行为人的伤害行为有无因果关系等等,当然必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才能作出结论。假如某人用乱棒将他人打死,显然不能要求证实被害人死于第几棒。对于共同犯罪案件来说,情况显然更为复杂。共同犯罪的成立,并不要求每个参与人都直接实施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的行为,如故意伤害罪的伤害行为,也不要求每个参与人的行为都与犯罪结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只要共同行为人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参与了伤害他人的行动,伤害结果确实由参与人所造成,无论是由哪一个人行为所直接引起,其他人都应当对伤害结果共同负责。惟有这样,才符合共同犯罪的责任原则,也才能不使犯罪分子逃脱法律的制裁。当然,处理上述案件,有两点应当注意:其
一,在二人以上共同殴击他人致人伤害或伤害致死的案件中,经查明有的人有伤害的故意,有的确无伤害他人的故意的,对后者不宜按故意伤害罪的共犯处理。其
二,在共同殴击他人致伤或致死,又不能查明何人的行为是致伤、致死的直接原因条件下,应当根据各人在整个事件过程中的地位、作用等,确定其应负的刑事责任程度。
简单的共同故意伤害行为,又称共同正犯或共同实行犯的故意伤害行为,是指在各共同犯罪人之间没有行为上的分工,即各共同犯罪人都共同直接地实施了故意伤害构成要件的行为。共同故意伤害实行犯在主观上除了有共同伤害故意外,在客观上还有共同实行伤害的行为,行为与伤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共同伤害实行犯共同追求一个或多个伤害结果,无论追求一个伤害结果还是数个伤害结果,各共同犯罪人实行的伤害行为相互协调配合,构成—个共同犯罪行为的整体。由于各实行犯行为与伤害的结果都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应对这一共同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当共同伤害行为人已着手对他人实施伤害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伤害结果没有发生时,共同故意伤害人都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未遂;当共同故意伤害实行犯中有一个人的行为造成了伤害结果的发生,尽管其余共同参与者并不是伤害结果的直接实施者,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应认为全体共同犯罪人均已成立故意伤害罪的既遂。
2019-11-07 08:19:38 回复
共同犯罪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在两人以上。对于共同犯罪的处罚要根据行为人在犯罪行为中起到的作用。共同犯罪人主要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处罚的严厉程度依次递减。故意伤害罪共同犯罪的判刑就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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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犯:主犯要承担全部的刑事责任,也就是根据不同的情形承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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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犯:从犯对自己参与犯罪行为的承担刑事责任,但根据刑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也就是说比照刑法第234条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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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胁从犯。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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