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权转让合同是有效的情况下,合同各方违约了且导致了合同履行方面的障碍。请问这种违约的法律处置是怎样的?
行使解除权。股权合同在转让的不同阶段。因为当事人的合意或法定解除条件成就,可以行使解除权。主要体现在《合同法》93条的约定解除;和94条的“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简单说主要就是严重违约等,当事人即可解除合同。解除后的效力是《合同法》97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的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幷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015-01-01 14:25:26 回复
(1)第一阶段,仅是债权行为生效,相当于约定第三人义务的合同,那么,守约方可以根据《合同法》135条要求另一方继续履行合同,包括支付合同对价,要求另一方进入其它股东半数投票和放弃优先购买权,进而要求办理工商登记确权。但一旦其它股东拒绝,或行使指定受让权、撤销权等,则自发生双方的债权违约请求权。(2)进入第二阶段,则可以直接请求合同的履行,幷且依照《公司法》规定,同时要求其它股东和公司本身履行股权合同义务办理公司登记的手续,完善股权。当然如果有善意第三人已获取股权,则此时股权合同相对方只存在债权请求赔偿权。(3)根据特别规定已经审批生效的合同的效力同第二阶段。(4)进行工商登记的股权合同应当是权属完整的确权,但有时因为股权项下的物权移交、债权移交、治理结构调整原因请求继续履行合同未尽事宜幷要求赔偿。
2015-01-01 13:25:25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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