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一个朋友,由于前段时间真的很缺钱,就和他的几个社会上的朋友一起去参与了盗窃,他们几个的盗窃数额也蛮大的,昨天,我的朋友被警察带走了,我很着急,我想问一下,盗窃数额较大的怎么量刑的?
1、构成盗窃犯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可以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数额每增加三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数额每增加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80%,并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数额每增加四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每增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增加六个月刑期。 (4)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数额每增加四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5)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80%,并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数额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每增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增加六个月刑期。 3、盗窃次数超过三次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刑期,但累计增加刑期不得超过一年。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但同时具有下列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增加基准刑的幅度不得超过30%: (1)入户盗窃的; (2)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3)流窜盗窃作案的; (4)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 (5)盗窃生产资料,未严重影响生产的; (6)动用机动车辆作案的; (7)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而盗窃的; 5、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适当减少基准刑: (1)确因生活、学习、治病急需而盗窃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30%; (2)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者归还被害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一50%; (3)盗窃近亲属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
2014-12-31 13:30:54 回复
1.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盗窃罪的数额标准,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500元至2000元为起点。
3.对于一年内人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4. 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5.盗窃800元,并且多次盗窃已经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量刑,又称刑罚裁量,是指根据刑法规定,在认定盗窃罪的基础上,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的确定与裁量。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一、盗窃数额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量刑标准: 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单处罚金;25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4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7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二、盗窃数额巨大,法定刑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10000元以上不满1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17000元以上不满2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24000元以上不满31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31000元以上不满3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38000元以上不满45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45000以上不满5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52000元以上不满6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九年至十年。
三、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60000元以上不满7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78000元以上不满96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96000元以上不满11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三年;114000元以上不满13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四年;132000元以上不满15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五年;150000元以上的处无期徒刑。 盗窃数额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一般可以300-500元为起点;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600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一般可以3000-5000元为起点;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6000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一般可以20000-30000元为起点;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40000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参照上列数额,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四)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盗窃案件,盗窃“数额较大”以400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4000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30000元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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