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三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随其生活的,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优考虑:l、已做绝育手术或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意见》还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的,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和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需要指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最直接的血缘关系,它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由谁抚养仍然是双方的子女。子女随一方抚养,另一方应负担子女教育抚养费的—部分或全部。
2014-12-30 00:44:59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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