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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伯做了财产保全。民事纠纷财产保全怎么执行?

曾** 湖北-十堰 办案流程咨询 2019.08.29 23:47:05 641人阅读

大伯有一民事纠纷案,做了财产保全,现已到执行局两个有了,并且法院已把对方的房产冻结,请问到什么时候法院能执行此房产?大伯做了财产保全。民事纠纷财产保全怎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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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是否是唯一住房,如果不是唯一住房,那么自然是可以对多余出来的房屋进行强制执行的。如果是债务人的唯一住房,那就需要考虑了,并且很可能法院不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唯一住房能否被强制执行?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以上法律规定的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此种“必需”就应当考虑到案件实际情况,为了公平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应当允许对该房屋进行相应的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7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据此精神,被执行人的财产只有唯一一处的房屋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小换大、以差换好、以远换近,但不能从有到无”的方式,把被执行人的大房子、好房子、商品房等能够执行的房产,进行执行,执行后剩余的钱款能够保证被执行人的基本住房要求就可以。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院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6个月的宽限期。该6个月的宽限期对当事人需求临时住房提供了法律保障。因此,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对于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能否进行拍卖、变卖予以执行,不能一概而论,应当根据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而后进行处理。

2019-08-29 23:50: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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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西-太原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关于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的问题,刑法第60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根据这一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了以下三个条件,才能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  
(1)必须是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欠债务,包括所负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债务。  
(2)必须是合法的债务。非法债务,例如赌债、高利贷超出合法利息部分的债务不在此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明确规定:刑法第60条规定的“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是指犯罪分子在判决生效前所欠他人的合法债务。  
(3)必须经债权人提出请求。偿还犯罪分子所负债务,仅限于没收财产的范围内,并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偿还。  没收财产相关法律知识:  
1.选科式。刑法分则对某种犯罪或者某种犯罪的特定情节规定为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也就是说既可以适用没收财产,也可以适用其它刑罚,由法官酌情选择适用。例如,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这里,没收财产与罚金可以选其一而判处,如果选择了没收财产,则只能附加适用,不能单独适用。  
2.并科式。即在对犯罪人科处生命刑或自由刑同时判处没收财产。我国刑法分则对没收财产在多数情况下作了并科规定,这种方式又可根据是否必须科处没收财产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必并制,指在判处其他刑罚的同时必须同时并处没收财产。例如,刑法第383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是得并制,指在判处其它刑罚的同时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例如,刑法第271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在这里,可以适用也可以不适用没收财产。

2019-08-29 23:48:05 回复


1、进行了诉前财产保全,一般来说是不用担心其他债权人在你诉前财产保全期间强制执行财产的。
2、但是债务人债权有先后之分的,其他具有优先偿还权的债务人可以在你诉讼结束后,向法院申请优先偿还这一部分债务。

特殊合同纠纷的法院管辖
其他由法律规定的管辖法院:
1、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3、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开封律师解答:
合同纠纷诉讼证据的特点
合同纠纷诉讼证据是民事证据中一种,是指在合同纠纷诉讼过程中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合同纠纷诉讼证据是民事证据范畴也应具有以下三个属性:
1、客观性。客观性是指一切证据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真实情况,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合同纠纷诉讼证据,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及合同履行情况的真实反映,一经形成就成为一种不可改变的客观事实。
2、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是指合同纠纷诉讼证据必须与其所证明的案件事实有内在的必然联系,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证据必须与案件的真实事实有着某种联系,因而能够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一是证据之间必须存在着相互的联系。在通常情况下,凡是能够证明合同法律关系和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事实,都可以作为合同案件的证据;凡是不能证明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材料,即便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也不能作为合同纠纷案件的证据。
3、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和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核实。二是某些证据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特殊形式才能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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