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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根据《刑事诉讼法》限定,
第二百五十四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孩子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限定情形的,能够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2019-08-27 13:22:0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