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在香港作为嫖客有可能触犯下列罪行的,如果妓女年龄不足16岁,就会触犯刑事罪条例内的,与未成年少女资发生性行为罚判坐狱的,嫖客不能以妓女看似,或妓女自称超过16岁为自辩理由,如果妓女少过14岁罚得更重,就是没有发生性行为,只是过手足之欲,也是犯非礼罪,而且妓女同意也不是自辩理由,因为法庭假定少女在这种事情上没分办能力,另外如果嫖客向女性问价,也有可能触犯;诱人作不道德行为,也是会受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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