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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朋友走在路上,包被旁边跑过去的男的抢了,后来跟朋友一起报警并且把抢劫的男人抓住了,并且提出了要告这个人。但是这个人说,他没有预谋要抢我,只是走路上,看到有人走过去,突然想抢东西的,他觉得自己是属于过失犯罪有抢劫罪。有这个说法吗?
抢劫怎么可能成立过失呢,具有违法行为,违法对象,危害结果,没有特定身份要求,没有违法阻却事由,肯定是犯罪抢劫了。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依的规定定罪处罚。
结合《刑法》第263条以及过失犯罪的含义来看,抢劫犯罪行为呈现的是故意犯罪的外观,无论是筹谋了一段时间的抢劫行为还是突发奇想抢劫他人财物,行为人本身是明白自己作出犯罪行为的原因的,即抢到他人的财物。由此可见,抢劫罪是没有过失犯罪的。
仍构成犯罪的。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实行行为的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着手是实行行为的起点。应该从主客观统一的意义上把握着手:主观上,行为人实行犯罪的意志已经通过客观的实行行为开始表现出来;客观上,行为人已经开始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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