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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迟延履行解除权是怎么规定的啊?

曹* 西藏-拉萨 房屋买卖咨询 2019.07.31 14:33:00 305人阅读

最近我一个同事因为买房子的事情,非常的烦恼啊,本来所有东西都已经搞好了,大家都开开心心的,现在缺出了问题,请问,商品房买卖合同迟延履行解除权是怎么规定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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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权,是指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因一方迟延履行付款、交付房屋、过户登记等合同债务,对方当事人所享有的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权利。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
5、1
8、19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迟延履行解除权规则如下:
  
一、买受人迟延付款、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时,对方当事人的解除权
  
1、解除权的成立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迟延付款、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时,经对方当事人“履行催告”后3个月内仍不履行的,合同解除权成立,对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在这里,“履行催告”是指债权人催告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例:开发商甲与乙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甲于3月15日交房。现甲迟是交房,乙于4月15日催告(履行催告)甲交房。此时,若甲于7月15日前仍未交房的,乙的合同解除权成立。
  
2、解除权的除斥期间
  解除权的除斥期间,是指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的期限。“解除权的成立”与“解除权的除斥期间”的关系是:“解除权成立”后,涉及“解除权除斥期间”的计算。除斥期间届满,解除权消灭。
  第
一,解除权成立后,经过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催告”的,解除权行使的除压期间为催告之日起3个月。“行使解除权催告”,是指对方当事人催告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或询问是否行使解除权的行为。
上案例中:乙于7月15日享有解除权后,甲于8月15日催告(行使解除权催告)乙行使该项权利。此时,若乙在11月15日前,未通知甲解除合同的,乙的解除权消灭。
  第
二,解除权成立后,未经对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催告的,解除权行使的除斥期间为解除权成立之日起1年。
  上案例中:乙于7月15如享有解除权后,甲从未催告(行使解除权催告)乙行使该项权利。此时,若乙在次年7月15日前,未通知甲解除合同的,乙的解除权消天。
  
二、《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中的两个“催告”解读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注:催告①)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伤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注:催告2)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原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注:催告2)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该条文中的两个“催告”含义不同,应注意区分:
  第
一、催告①,为“履行催告”内容为债权人催告债务人履行付款、交房义务。“履行催告”的法律意义,在于界定债权人解除权的“产生时间”。因此、“履行催告”的时间是解除权成立之前。
  第
二、催告②,为“行使解除权催告”,内容为债务人催告债权人行使解除权。 “行使解除放领答”的法律意义,在于界定除斥期间,即债权人解除权的“消灭时间”。因光,“行使解除权催告”的时间,是解除权成立之后。
  
三、出卖人迟延履行过户登记义务时,买受人的合同解除权
  
1、出卖人移转房屋所有权义务的履行期限。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出卖人应当在下列期限内,为买受人办理标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第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的日。
  第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例:3月10日,甲开发商与乙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与9月10日向乙交房。此时,如果3月10日房屋为尚未建,则甲应自9月10日起90日内,向乙办理过户登记;如果3月前并日房屋已经竣工,则甲应自3月10日起90内,向甲办理过户登记。
  
2、解除权的成立。
  因出卖人的原因,在转移房屋所有权义务履行期限届满后1年内仍未办现过户登记手续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例上例中,甲未如期向乙办理过户登记,乙有权自甲构成迟延登记之日1年内,解除合同。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2019-07-31 14:4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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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迟延履行是否有解除权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买受人迟延付款、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时,经催告三个月仍然未履行的,有权解除合同。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迟延履行致使合同违约处理
依《合同法》第120条的规定,违约各方分别按各自具体违约形态的法律后果分别向对方承担相应责任,亦即不适用过失相抵原则。所谓过失相抵,是指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权利人亦有过失时,法官可按过失比例将损害在权利与义务人之间进行分摊,以减轻或免除义务人赔偿责任的一种制度,过失相抵最先适用于侵权法领域,而近现代大陆法系及美英法系国家的民法大都将该制度扩展到合同法领域。《合同法》之所以未规定双方违约实行过失相抵原则,主要考虑到双方违约情况的复杂性,加之过失相抵与双方违约在适用方面存在三大区别:

一、过失相抵适用于法律规定所发生的损害赔偿领域,而双方违约适用于债务不履行领域;

二、过失相抵是互负损害赔偿责任时的责任抵销,而双方违约的责任承担并不限于赔偿损失,还包括实际履行、强行补正及支付违约金等其他责任方式,不同责任方式之间有时并不能抵销;

三、在过失相抵场合,双方过错是导致受害一方损害的共同原因,而在双方违约场合,双方各自违约通常是致对方损害的单独原因。因此,对於双方违约的处理,应首先分清双方各自违约的具体形态,然后据以确定各方所应负的责任,并分别由各自向对方承担。但参照《合同法》第99条、第100条的规定,若双方所负责任为同种责任,依其性质可抵销的,双方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将各自承提的责任抵销;若双方所负责任为不同责任,但经双方协商一致,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并可抵触。此外,若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个以上的多数,在双方违约情形下,会发生更为复杂的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处理。

2019-07-31 14:34: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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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科普
  •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迟延履行解除合同可以吗

    专业解答在我国商品房买卖合同延迟付款的,经过三个月催告依然未履行的,这类开发商有权解除这类合同。我国的法律规定,这类买卖合同应积极的按照合同进行履行,未履行并经多次催告依然不旅行的,出卖者有权解除这类买卖合同。

    2024.09.05 261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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