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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赡养养父母。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因此,子女应当赡养养父母。《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2019-07-31 02:38:2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