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网友提问: 无偿赠予房产再出售,买卖双方均为唯一住房,需要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么? 律师解答: 出售赠与得来的房,需要交20%的个人所得税,依据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此外还得缴纳契税等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 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将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赠与特定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方式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111号)第二条免征营业税规定的,在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时,无需提供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赠与合同公证书”本公告自7月1日起实施。 亲属房屋赠与的流程是怎样的? 房屋赠与四步走: (1)审核:审查受赠人是否有购房资格; (2)公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公证;(在一个户口本上“且能体现直系亲属关系”不用公证) (3)交税:拿着公证书到地税局开免税证明(直系亲属间的赠与可免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 (4)换新:交完税(契税3%、印花税0.05%)后到国土局换新房本; 费用:公证费:评估价的2%;工本费:80元、贴花费:5元; 办理赠与需要什么材料: (1)赠与人、受赠人双方的身份证及原件复印件; (2)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出生证明,体现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本); (3)赠予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房屋共有权人的书面同意赠予声明书; (4)受赠人是外地户籍,需提供暂住证。
【法律意见】
房产在办理法定继承变更时无需缴纳契税。对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的,则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继承人继承之后进行出售的,属于转让行为,仍然需要交纳契税、营业税等相应税费。除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外,其他城市的房产持有超过2年转让的,免征营业税。以下有关法律可以参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
一、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
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关于营业税政策?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三、关于实施范围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本通知
第一条第二项契税优惠政策及第二条营业税优惠政策,上述城市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执行。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区适用本通知全部规定。本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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