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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维保分公司能签订合同?分公司签订是否也具有效力?

张* 内蒙古-赤峰 经营管理咨询 2019.07.16 11:44:23 1498人阅读

我一个公司同事的弟弟今年大学毕业,之后通过面试找到了一份不错的工作,最近因为公司需要进行消防维保,他通过努力找到了一家合作的公司,想要和对方签订合同,但因为他所在的公司属于分公司不知道有没有资质单独签订,想帮忙问一下消防维保分公司能签订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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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但是需总公司盖章确认,因分公司无独立财产,最后的民事责任需要总公司承担。分公司的对方签章应当全部由总公司承担责任,所以如果你与分公司签订合同,合同对你是有效的,担责任主体为总公司。 还有这取决于分公司是否有法人资格。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因此只有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一般认为无效,由此产生的财产责任,分公司有财产能力的应自行承担,没有财产能力的由总公司承担。

2019-07-16 11:49: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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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公司可以单独对外签订合同,但是一般需要总公司的签字,分公司对外不承担责任,由总公司来承担。第三人与分公司签订合同的,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实践中,为了减少麻烦,总公司可以授予分公司一定的权利来签署合同,这样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签署的合同也是有效的。
  
3、分公司超越代理权签订的合同,总公司可以在相应的时间内进行追认。在相应的时间内未做追认的,视为拒绝追认。追认的时间为一个月。

2019-07-16 11:46: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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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
分公司虽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具备了经营经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因为是分公司签订的合同而认定无效。
2、无营业执照的分公司
分公司在没有领取营业执照前从事经营活动是违反公司法的规定的(公司法第29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就所设立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设立分公司,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因此,分公司没有领取营业执照而从事经营,系非法经营,不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其所签定的合同依据相关法律(《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当然是无效的。

2020-09-22 13:23: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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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维保合同就是你单位在安装好消防设施以后,为了确保消防设施能够正常运转,和安装单位签订的一个协议,这个协议具有法律效应,如果你的消防设施在以后的正常操作中有故障的话那你就可以联系和你所签订维保协议的单位进行维修保养,以确保消防设施能够正常运转,这里所讲的小房设施包括你单位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还有就是你的防排烟设施,消防应急照明系统和疏散通道等消防设施,总之你和安装单位签订了维保合同之后,安装单位就要对你的消防设施负责,每月定期对你单位的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1、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建筑消防设施的法规和技术规范,对甲方提供的合同范围内的消防设施进行维修保养,保障其正常运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人为破坏等因素除外);对合同范围内的消防设施除进行定期维修外,在接到甲方消防设施故障的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派人前往维修;定期向甲方和消防机构报告合同范围内的消防设施的运行情况。
2、乙方以保养人工费计算方式收取本合同费用,维修保养期内设备元件磨损、老化等更换设备元件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全额承担(设备元件可自购或经甲、乙双方议定价格乙方代购)。
3、维修保养期内甲方因经营方式变更需要重新装修,消防设施改造工程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全额承担(价格经甲乙双方议定,由乙方施工)。
4、维修保养期内如乙方人为损坏甲方设备,消防维保合同终止乙方原价赔偿甲方。
5、维修保养期进行第六个月乙方应对消火栓管道防锈处理(补漆)。
6、维修保养期内乙方给甲方提供设备运转检测合格证明。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上海市消防条例》等规定,结合具体情况,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维修保养建筑名称:

二、维修保养范围:乙方负责下列第
项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技术服务。
1、消防供配电设施;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消防供水设施;
4、消火栓(消防炮)灭火系统;
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泡沫灭火系统;
7、气体灭火系统;
8、防排烟系统;
9、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0、应急广播系统;1
1、消防专用电话;1
2、防火分隔设施;1
3、消防电梯;1
4、细水雾灭火系统;1
5、干粉灭火系统;1
6、电气火灾监控系统;1
7、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1
8、灭火器;1
9、其他建筑消防设施:


三、维修保养期限:自



时起至



时止。
四、甲方的权利、义务:
1、有权核查乙方维修保养机构资质证书和现场维修保养人员执业资格证书。
2、按规定配备值班和管理人员,落实值班和管理措施。
3、掌握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操作规程,发现消防设施存在问题和故障并及时通知乙方修复。
4、根据需要及时组织更换建筑消防设施配件,承担建筑消防设施换件和维修保养费用。
5、维修保养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甲方应当明确是否继续与乙方签订维保合同。
五、乙方的权利、义务:
1、具备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的相应资质、资格,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执业准则,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活动,对维修保养质量负责。
2、根据维修保养对象的具体情况,拟定具体的维修保养方案,明确项目负责人,至少指定2名以上执业人员负责实施。执业人员维修保养时应当认真如实填写维修保养记录。
3、按照《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等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内容、程序、周期等要求,对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建筑消防设施开展检查、维修、保养、测试等技术服务。
4、每年对承担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1次全面检查测试。年度检查测试报告应当按规定送达甲方。
5、在巡查、巡检中发现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问题、故障,或接到甲方通知要求维修的,能够当场修复的应当立即修复解决;没有条件立即修复解决的,应当在24小时内组织维修,尽快排除故障。以上就是如何签订消防维保合同的回答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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