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朋友前几天买了一款空调,原本用的挺好的,可是半个月后空调开启时便有一股难闻的味道,我朋友当即就关掉空调打电话给店家。可店家却说这是正常现象,还说有可能是我朋友家的房子发霉了,这怎么可能啊?于是我朋友找了专门的人来检查,说空调是质量问题,现在想要把店家告上法庭。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质量纠纷是怎样处理的?
一般法院处理这些事情是要根据诉讼主体,相关的法律依据以及赔偿来处理的。
1、注意合理确定诉讼主体
在原告资格方面,消费者以产品责任纠纷为案由起诉,原告资格不限于商品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产品的实际使用人、实际受害人均可以起诉。另外,对于明知产品存在质量缺陷仍然购买的,即“知假买假”的当事人,法律亦不禁止。在被告方面,消费者既可以起诉生产者,也可以起诉销售者。如果是通过商场、展销会、交易市场等场所购买的商品,还可以起诉活动开办者、柜台的所有者。新消法颁布后,网络购物中的网络交易平台也可能成为被告,在其不能提供生产者或销售者信息的情况下,需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2、注意正确选择法律关系和法律依据
选择不同的法律规范主张权利,会导致不同的法律适用,最终的处理结果也会有所差异。在法律关系方面,如果以合同法律关系主张,则依据双方的买卖合同约定,确定违约责任和实际损失的大小进行赔偿,若以侵权法律关系主张,则可能获得实际损失之外的惩罚性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在法律依据方面,消费者以《侵权责任法》起诉,能获得实际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诉,可能获得除实际损失以外的3倍价款的赔偿。选择不同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依据主张自身权利,可能导致赔偿数额的巨大差异,消费者需理性慎重选择。
3、注意对核心事实证明的程度与方式
在产品责任纠纷中,消费者需证明的事项一般包括4个方面:一是购买物的同一性,即消费者所称的瑕疵产品为生产者、销售者所生产出售的产品;二是产品存在质量缺陷或不符合安全标准;三是产品的质量缺陷造成了消费者财产和人身损害。四是损害和产品质量缺陷存在因果关系。对第一点一般可以通过购买凭证、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证明。对第二点的证明,只需进行初步证明产品不具有使用性能、不符合安全标准等方面存在瑕疵即可。消费者可以通过产品的相关证书和说明、生产销售者广告宣传、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专门鉴定机构的鉴定进行证明。
对第三点消费者可以瑕疵商品本身,遭受人身损害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单据,遭受财产损害的财产价值凭证,相关鉴定意见等作为证据证明。对因果关系的证明,可以通过损害发生前后情况对比,专门鉴定意见以及合理推理来证明。值得注意的是,消费者在主张惩罚性赔偿时,往往还需证明经营者的主观恶意,即欺诈或明知,对主观恶意可以通过交易过程中的客观行为来证明,包括虚假宣传、隐瞒事实、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证书缺失、检验不合格等。
4、注意正确理解损害赔偿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涵义
产品责任纠纷中,被侵害人可获赔的范围包括缺陷产品本身、缺陷产品造成的其他财产损失;造成人身伤害的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如果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被侵害人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赔偿数额上可请求多倍赔偿,依据侵权责任法,消费者可以获得酌定的惩罚性赔偿;依据新消法,消费者可以获得退一赔三的赔偿,3倍赔偿金额不足500元可获赔500元。严重人身伤害的,可获赔一罚二的赔偿;依据《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类产品可获得退一赔十的赔偿。
处理方法如下:
1、造成产品质量纠纷事件多,而通过法院诉讼程序解决偏少问题的原因。一是社会产品生产质量环境较差,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各个角落,广大消费者对用法律保护自己购买消费用品的信心不足,发生产品问题后,只要没有给自己造成较大人身和财产损失,只是停留在例行公事的投诉,而对处理结果关心不够或置若罔闻;二是消费者协会调解过程时间较长,审判环节的诉讼成本较高,对消费者通过诉讼渠道维护自己的权益也产生一定的影响。调查显示61%的产品质量事件对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损失不超过300元,26.5%的案件损失在300-2000元之间,因此消费者不愿意花费过多的时间、精力、财力讨一个“说法”,而自认倒霉。三是消费者不能有效地保存证据,也是造成诉讼案件少的一个重要原因,表现在购买商品时不注意索要发票或不注意保存发票,缺少提起诉讼的基本证据,另外在发生产品质量事故后不注意保存现场,甚至无意破坏现场,或者投诉不及时,造成诉讼时作为原告应有的证据灭失。
2、产品质量纠纷案件调解率低的原因有:一是矛盾突出,表现在消费者与生产、销售者对损害事件发生的责任认识不一致,生产、销售者的免责事由及消费者自身过错双方争议较大;二是消费者的弱势心理在诉讼中转折膨胀为优势,把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愤怒和抵触心理集中在特定的生产、销售方,表现在请求赔偿数额瞒天要价,争议额大,不能营造调解氛围,难以达成调解意见;三是销售者与生产者相互推诿,有的产品销售者环节较多,生产者有直接生产商、承包商、组装商,还有挂靠单位,造成产品责任后,各个单位互相扯皮,调解诚意不足。
3、司法鉴定在产品质量纷纷案件中往往成为输赢的关键。根据产品质量法,在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作为被告的生产、销售者负有举证倒置的责任,事实上生产、销售者在生产、销售产品时已经经过了严格的检测,取得了相应产品质量的合格证。但是在诉讼中,消费者往往对通过质检部门合格证不认可,在进行司法鉴定时,社会鉴定机构与质量检测部门结论不一致情况屡屡出现,这也是造成该类案件调解难,上诉率高,多次鉴定的主要问题。
专业解答政府对于楼市的改革和监督肯定是全方位的在逐步完善中的,实际生活中已经发生过的因为一些商品房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都已经有了相对健全的监管体制。业主购买商品房,到最后和开发商之间闹的不欢而散其实也是非常的窝火的,但是我们还是应该理智的来了解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依据是什么?
专业解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量刑标准1、三年以下: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3、其他少量毒品2、三年至七年: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40克至200克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7克至10克3、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
律师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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