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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制全家人没有了健康,请问精神损害应赔付多少,根据什么法则规则规定?

ask****353 黑龙江-牡丹江 工伤纠纷咨询 2019.07.10 08:45:55 493人阅读

请问职工在职场内履行工作职责遭受无辜的被侵害工伤,单位弄虚作假欺骗己给报工伤,其实没有给报工伤,从出工伤到现在己有15年,不给受工伤的职工治疗,使职工己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剥夺停工留薪期待遇,家属为了给职工找工伤待遇,气的也得了甲状腺肿瘤,同时为给工伤职工看病解决医药费,造成家里倾家荡产债务累累,因生活条件改变,使孩子精神受打击免疫力低下,得了恶性肿瘤,一家人全被工伤害惨了,单位剥夺了应该享受的一切工伤待遇,导制全家人没有了健康,请问精神损害应赔付多少,根据什么法则规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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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国家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应该享受7级工伤待遇。根据你上述的描述具体数额暂无法估计。
2、单位不给可以直接报请当地的劳动争议调解部门给予调解、仲裁。
3、因为是工伤事故,所以还应由劳动部门处理,如果单位拒不执行的,劳动部门会报请法院强制执行。
参考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 2004年1月1日实施
1、第十四条(工伤认定):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应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⑵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应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⑷患职业病的;⑸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下落不明的;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第三十五条(工伤认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节选)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⑴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⑵醉酒导致伤亡的;⑶自残或者自杀的。
4、第三十三条(伤残补助):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⑴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⑵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⑶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⑷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

2019-07-12 22:19:48 回复

(1)适当经济补偿原则
无论侵犯生理或心理健康权,其最终损害结果只有对受害人造成精神痛苦,这种损害结果具有无形性,难以用物质尺度来衡量其相应的金钱赔偿价值。因而,确定赔偿数额不能适用等价赔偿原则。从性质上看,赔偿数额对于侵害人具有惩罚性,对于受害人具有补偿性,即对受害人的精神痛苦进行抚慰。适当即相当,是指赔偿数额不宜过高或过低。过高则使赔偿带有盲目性,过低则会降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
(2)必要的加处原则
此原则是针对侵权人过错程度大,行为恶劣,对公民造成的精神损害较为严重这种情况的。它不必受适当经济补偿原则的限制。当然,采用此原则时,要能使侵害人承担得起,又要防止受害人不当得利。从这个意义上讲,此原则与适当经济补偿原则互为补充。
(3)公平合理原则
公平合理原则是指从案件的实际出发,综合各方面因素,公平合理确定一个赔偿数额。在这些因素中有客观因素,也有当事人的主观因素。客观因素有:行为的手段、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当事人双方的经济状况,尤其是侵害人的实际赔偿能力,诉讼当地的经济状况,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等。主观因素有:侵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认错态度及受害人的谅解程度。
(4)个人负责与连带责任原则
在精神损害赔偿中,侵害和受害人可以各是一人也可以是两人以上。如果侵害人是两人以上,则构成共同侵权,共同侵权行为人适用连带责任。但如果共同侵权人有一方是机关法人时,机关法人与其他共同侵权人不适用连带责任。这是由于机关法人赔偿金额来源于各级财政,具有特殊性。但除机关法人外的其他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仍适用连带责任。在确定赔偿数额时,要根据各个侵权人在共同侵权中所处的地位、作用的大小、过错程度,结合其它因素决定,不一定是均等。
(5)法官自由裁量权原则
由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情况非常复杂,难以制定一个统一且具体的赔偿数额标准,因此,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是非常必要的,但运用此原则应注意两点:一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必须有法律的授权;二是适用自由裁量权应受一定的限制,不能毫无限度。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千零四条,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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