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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因贩毒被抓,毒品案件管辖多地贩毒的情况时的原则是什么?

成** 辽宁-沈阳 毒品辩护咨询 2019.07.07 10:27:17 313人阅读

我同学最近因为贩毒在外省被抓了,但他本人不是那个地方的人,如果是这种情况,会在哪里进行立安呢?请问毒品案件管辖多地贩毒的情况时的原则是什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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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毒品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
“犯罪地”包括犯罪预谋地,毒资筹集地,交易进行地,毒品生产地,毒资、毒赃和毒品的藏匿地、转移地,走私或者贩运毒品的目的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地等。
“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常住地、户籍地及其临时居住地。
对怀孕、哺乳期妇女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件,查获地公安机关认为移交其居住地管辖更有利于采取强制措施和查清犯罪事实的,可以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移送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查获地公安机关应继续配合。

2019-07-07 10:40: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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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经过那里,就有管辖权,一般要看哪里最先立案,简单的例子,一个人在云南贩毒,好多下线,其中一个下线在陕西派人运毒的过程中,被山东抓了,山东先立案的话,就由山东管辖,如果主要犯罪地不在山东,也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管辖

2019-07-07 10:29: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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